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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边界:两个相反的判决,同一把尺子

2026年10月16日约 6分钟OZCHINA 编辑部
AI 生成内容侵权边界:输入端与输出端,由"人的参与度"这一把尺子分别量定
AI 生成内容侵权边界:输入端与输出端,由"人的参与度"这一把尺子分别量定

一、同一份意见,两个方向相反的判决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这是首部专门涉人工智能的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不到一个月,两地法院接连用它判案,方向却相反。天津和平区法院判了侵权:被告把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完整文字作品导入 AI 工具生成漫剧并公开传播。武汉江岸区法院判了保护:一家公司用 AI 辅助创作的 47 集微短剧被整部搬走,法院认定它构成视听作品,判赔 2 万元。

一个"用 AI 的被判侵权",一个"用 AI 的受保护"。看着像两份互相打架的判决,其实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拿别人的作品喂 AI,什么时候算侵权;自己做出来的东西,什么时候算作品。而最高法给的,不是两套答案,是一把尺子。

二、尺子在第一句:各方参与度

第十二条开头那句常被跳过,但它才是整条的骨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人工智能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六个因素里,真正管用的是三个:训练数据来源管开发者,各方参与度管使用者,必要措施管服务提供者。责任不按身份一刀切,按每个人在这条链上参与了多少、做了什么来分。

这个设计并不新。著作权法判断侵权从来不问"你是不是用机器做的",只问两件事:有没有接触在先作品,生成物与在先作品是不是实质性相似。AI 只是把"复制"换成了"生成",框架没变。既然框架没变,责任就不能一股脑推给"AI",只能落回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谁参与了哪一环,谁就为那一环负责。

同一条还给开发者留了一条举证路径:主张不侵权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以及科学理论依据。举证责任往哪边压,等于承认"参与"本身就是责任的基础。

第十二条的三类主体与责任口径第十二条的三类主体与责任口径

三、输入端:参与越浅,责任越清楚

天津案的事实很简单:被告把原告的完整文字作品导入 AI,生成漫剧,然后公开传播。

三个要件逐一落位。接触——整部作品导进去,不存在"不知道"的可能,这正是第十二条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法官逐句比对,认定构成;合理抗辩——商业传播,替代了原作的市场,没有可援引的理由。

定性是改编,不是复制。因为表达形式从文字变成了视听,但原作里受保护的那些独创性表达并没有消失。这里最要紧的一点是:被告从头到尾几乎没有创作,只做了搬运和换皮。参与度越低,责任反而越清楚——因为他能主张的东西太少。

四、输出端:参与越深,越可能成为作品

武汉案的方向正好相反。47 集微短剧上线一天就被改掉剧名整部搬走,权利人主张的是自己的东西被抄了。

法院没有停在"这玩意儿是 AI 做的"上,而是把整个创作链条审了一遍:剧本策划、分镜提示词、素材选定、片段甄别、剪辑与伴音匹配。人的选择贯穿始终,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视听作品。

这个思路也不是 2026 年才有的。2023 年 11 月 27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被称为国内首例"AI 文生图"著作权案的判决里就把标准说透了——人类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选择,是 AI 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基石。那案判赔 500 元,却立下了这把尺子。2026 年的意见把它写进规则,武汉案是它的延续。

武汉案里还有个容易漏掉的细节:法院首次把创作消耗的 Token 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纳入赔偿考量。以往算赔偿看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三项,现在"为这次创作花了多少钱"也进了算式。这一笔恰恰是"参与度"的量化——愿意为生成过程持续投入,本身就是深度参与的证据。

参与深度决定性质认定参与深度决定性质认定

五、两案合到一把尺子上

环节人的参与法院落点依据
拿他人完整作品喂 AI,只做搬运换皮浅,且接触在先作品使用者担责,属改编天津案;第十二条第三句
自己策划、提示词、筛选、剪辑走完全程深生成物构成作品,被抄可维权武汉案;2023 年文生图案
训练数据来源不清、未采取必要措施开发者的参与按数据来源与措施认定,抗辩须举证第十二条第一、二句

争议的从来不是"这是不是 AI 生成的",而是人在哪一环做了有创作性的决定。想清楚这一句,"AI 生成"既当不了免责牌,也成不了权利障碍——它只是一种工具,责任和权利都回到用它的人身上。

六、尺子还没有刻度的地方

专业判断要连不确定的部分一起说清,否则前面那些结论都站不住。

一是参与度没有量化标准。法院靠个案审查,天津案逐句比对,武汉案全链条审查,标准不统一,企业没法预先算出自己在哪一格。

二是合理使用的边界还没有细则。第十二条只说"无合理抗辩理由",什么算合理抗辩——转换性使用、个人学习、评论引用——目前没有针对 AI 的明确规则。

三是一键生成能不能构成作品,各地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文生图案要求"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只输入一句话就出图,很难满足。

三条合起来的结论不是"可以放心用",而是不能赌:凡对外商用,既按"可能有著作权"处理,也按"可能侵权"自查。

七、按参与度分三层管

  1. 素材层:完整作品列入 AI 工具禁用清单,提示词不做整段引用;商用配图核查素材来源。
  2. 过程层:提示词版本、参数、筛选与修改记录随成果归档。这既是你维权的证据,也是参与度的证明。
  3. 输出层:对外不夸大"纯 AI 生成"。说得越像一键生成,越削弱自己的权利基础。

延伸阅读:AI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谁、提示词也算商业秘密、AI 辅助发明的专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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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第十二条全文;天津和平区法院 AI 漫剧侵权案(《天津日报》2026年10月9日报道);武汉江岸区法院 AI 微短剧侵权案(人民网2026年9月22日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 年 11 月 27 日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该院官网案例介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转载北京高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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