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知识文库/专利优先审查(二):哪些案子能走,什么情形算够格
知识产权管理

专利优先审查(二):哪些案子能走,什么情形算够格

2026年9月30日约 4分钟OZCHINA 编辑部
四类优先审查案件时限表与适用情形示意图
四类优先审查案件时限表与适用情形示意图

一、哪些案件能走优先审查

第四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覆盖四类案件,并各自有时限要求(第十五条)。

案件类型前提条件优先审查时限
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一年内结案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受理并缴费、已完成分类两个月内结案
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已缴纳复审费七个月内结案
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已缴清无效宣告请求费五个月内结案
无效宣告案件(外观设计)已缴清无效宣告请求费四个月内结案

这里的"首次处理",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所以发明专利申请想走优先审查,窗口期在进入实审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错过就是错过。还要注意一个排除项: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的快速审查,按各自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情形才算"够格"

时限是甜头,情形是门槛。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复审案件要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申请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情形单独规定在第六条,主要围绕纠纷已经发生:涉及侵权纠纷且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已向法院起诉;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

第八条列了四种: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被予以优先审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依据"向外申请"情形请求但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详见后文)。情形不是口头声明,要落到材料上。第十一条要求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对应适用情形的相关材料;除"向外申请"外,请求书还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上一篇:专利优先审查(一):新规是什么,为什么它不是花钱加急

下一篇:专利优先审查(三):三个坑与落地五件事

常见问题

读者最常问的几个问题,这里一并回答。

Q1发明专利已经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了,还能申请优先审查吗?+
不能。第四条第(一)项要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审查员尚未发出首次审查通知书,也就是"未作出首次处理"。如果已经收到过第一次审查意见,说明已完成首次处理,这个阶段不再接受优先审查请求。想提速只能在申请进入实审后、首次处理前这个窗口期内提出。
Q2同一个技术,先申请发明专利又同日申请实用新型,还能请求优先审查吗?+
一般不能。第八条第(二)项把"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列为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这是因为同日双申请本身就是一种加快获权的策略安排,制度上不再叠加优先审查资源。此外,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若已被准予加快审查,同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这篇讲的是思路,你的情况需要具体答案

把企业情况、遇到的问题说给我们,专家会给出针对性的判断和建议。

免费咨询专家 →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