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二):哪些案子能走,什么情形算够格
一、哪些案件能走优先审查
第四条规定了适用范围,覆盖四类案件,并各自有时限要求(第十五条)。
| 案件类型 | 前提条件 | 优先审查时限 |
|---|---|---|
| 发明专利申请 |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 | 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一年内结案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已受理并缴费、已完成分类 | 两个月内结案 |
| 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已缴纳复审费 | 七个月内结案 |
| 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 | 已缴清无效宣告请求费 | 五个月内结案 |
| 无效宣告案件(外观设计) | 已缴清无效宣告请求费 | 四个月内结案 |
这里的"首次处理",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所以发明专利申请想走优先审查,窗口期在进入实审之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之前——错过就是错过。还要注意一个排除项: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的快速审查,按各自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什么情形才算"够格"
时限是甜头,情形是门槛。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复审案件要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 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申请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情形单独规定在第六条,主要围绕纠纷已经发生:涉及侵权纠纷且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已向法院起诉;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
第八条列了四种:分案申请的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被予以优先审查或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依据"向外申请"情形请求但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详见后文)。情形不是口头声明,要落到材料上。第十一条要求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对应适用情形的相关材料;除"向外申请"外,请求书还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常见问题
读者最常问的几个问题,这里一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