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写作工具被判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了,赔偿为什么从 20 万砍到 10 万
一、先看清时间线
2026 年 5 月,央视新闻报道了「全国首例 AI 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很多转发把它说成「2026 年 5 月宣判」。这不准确。
案子是 2025 年判的。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判被告合肥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0 万元,为涉案工具提供下载服务的杭州某公司就其中 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维持侵权认定和停止侵权判项,把赔偿数额改为 10 万元,同时认定下载渠道方不构成帮助侵权。2026 年 5 月央视专题报道之后,这个案子才被广泛讨论,并入选 2025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这个案子现在的效力:它已经是生效判决,不是待议的新案。
案子的基本盘不复杂。原告是某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方,索赔 200 万元。被告运营一款 AI 写作工具,有网页版、APP、小程序三个版本,模块名称直接写「某平台种草文案」「某平台笔记标题」「某平台旅游攻略」,宣传语是「帮你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用户输入产品名称和特点,一键生成第一人称体验式文案,复制就能发到平台上。会员分 40 元/月、98 元/年、168 元/终身三档,安卓应用市场累计下载量超过 3000 万次。
二、改判不是因为行为变合法了
二审只动了赔偿,没动定性。侵权认定、停止侵权的判项都维持了,下载渠道方的连带责任被拿掉,赔偿从 20 万降到 10 万。
二审给出的理由有三层:人工智能立法和行业规范仍在完善,司法处理 AI 纠纷要坚持包容审慎;权利人损失和侵权获利都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是法定赔偿;实质性损害的现有证据不足。
三层理由合起来说明一件事:行为违法这件事已经定了,赔多少是另一场仗。 而且这场仗里,谁拿得出损害证据,谁就占上风。本案原告在这点上吃了亏——平台确实投入了大量运营和治理成本,但落到「因这个工具多花了多少钱」时,拿不出可核算的数字。
这个细节对平台方比工具方更重要。下面分开说。
保护对象的转换:从一篇篇笔记的内容,转向真实属性形成的竞争优势
三、平台凭什么能告:保护的不是笔记,是「真实」这个属性
原告提了两项主张,著作权那项在一审就没被支持——权利客体和侵权行为都界定不明。平台对站内笔记享有著作权这个说法,落到具体哪一篇、哪一次生成,链条是断的。
反不正当竞争那项成了。法院的论证是:平台为维护真实内容生态投入了大量运营与治理成本,由此形成的用户流量、用户粘性和商业变现能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则以特定场景为定向,直接冲击这个生态。
这里有个容易读漏的地方。法院保护的不是某一篇笔记的内容,而是真实这个属性本身带来的竞争优势。笔记可以一篇篇被授权、被转载,但「这个平台上的分享是真人在真用」这个整体印象,没有对应的法定权利,只能靠竞争秩序来护。
这条认定一旦成立,后面所有定向 AI 内容服务的风险都跟着抬高了——它意味着,只要你针对某个内容平台定制生产,平台不必证明你抄了哪一篇,就能以破坏生态为由起诉。
四、四要素:注意义务是分层的,不是一刀切
二审在说理部分把判断标准整理成四项,这是全篇最值得拿走的部分。
一是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二是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本案模块名称直接用平台名,这是最硬的证据;三是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帮你生成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这类宣传语,指向性写在脸上;四是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三档会员价格摆在那里,商业利益驱动明确。
四项之外还有一句更关键的表述:AI 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技术创新。
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注意义务按场景分级。通用对话工具对输出内容缺乏预见和控制能力,义务相对轻;针对特定平台定向生成、直接从中获利的服务,控制能力强、获益直接,义务就重。本案落在最重的那一档。
五、技术中立不等于技术应用中立
被告的核心抗辩是「本质是技术服务」——工具中立,用户拿去干什么与工具无关。
法院的回应是:技术本身中立,技术应用不中立。判别方法就是上面那四项——不看你怎么定义自己,看你的功能怎么设计、针对谁、收不收钱、有没有诱导。
这个区分对做 AI 产品的企业是个提醒:我们只是提供工具这句话,在功能设计面前是站不住的。模块命名、宣传语、会员定价、发布链路的引导设计,每一样都会被拿来证明你的应用朝向哪里。
注意义务按场景分级:通用工具、定向生成、特定平台营利服务,义务逐级加重
六、三个坑
第一个坑:用平台名做功能模块名。 本案最致命的证据不是算法,是「某平台种草文案」这几个字。它把一款通用写作工具,一步变成「以他人平台为定向场景」的服务。改成「社媒文案」「生活分享文案」,风险等级完全不同。
第二个坑:以为标注「内容由 AI 生成」就免责。 本案工具确实在生成内容尾部标注了 AI 生成,仍然构成不正当竞争。标识义务解决的是「读者知不知情」,解决不了「平台生不生态」。
第三个坑:以为做通用模型就安全,或以为做场景适配只是优化体验。 这两件事是一体两面:你为了效果做的场景适配越精准,注意义务就越重。做适配的同时,管控措施得跟上,否则适配本身就成了过错的证据。
七、两边各自该做的事
对做 AI 内容工具的一方:
- 把功能模块名、宣传语过一遍,凡是指向具体平台的字样全部去掉,改成中性的场景描述。
- 列一张场景清单,逐个标注意务等级:通用写作、行业文案、特定平台定制,三档不同,管控投入也不同。
- 留存「已采取措施」的证据:用户协议里的禁止性条款、投诉处置记录、违规内容拦截日志。本案认定过错时看的就是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没有做、做没做留痕,结论不一样。
对平台一方:
- 把治理成本算清楚。本案二审减半的直接原因是实质性损害证据不足。日常就要把虚假内容识别的人工工时、模型调用量、处置量做成可追溯的台账——这类数据平时是运营报表,打官司时就是损害证据。
AI 内容服务的责任边界,最高法在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边界里给的是「各方参与度」这把尺子,落到应用层,就是本案这四项要素。如果产品里还涉及开源模型,开源代码用了就要公开吗讲的许可协议责任分层也要一并看;训练数据和模型参数的保护,则见AI 提示词也算商业秘密。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终3998号民事判决(2026 年 5 月央视新闻专题报道,入选 2025 年度浙江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 年工作报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