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修订(二):独创性声明成为必备材料
一、独创性声明成了必备材料
这一篇讲登记的第二个变化——它对准备材料的影响最直接。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前两项是原有要求,独创性声明是本次新增的。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二、独创性声明不是走过场
新增的这一项要求不低。第二十四条: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布图设计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在声明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材料构成与独创性声明的三项要求
两条合起来,逻辑很清楚:图样要能把独创性"显示出来",声明要能把它"说清楚"。
而且它的作用不止于审查。修订后的第三十四条明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就是说,这份声明同时是将来主张权利、解释权利范围的依据——写实写具体,既为过审查,也为好维权。
四、真实性要求被提到了前台
与独创性声明配套的,是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这一条还延伸到了事后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过渡办法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对已提交的申请在初步审查、复审中、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在依职权撤销程序中,都要依照第二十条审查,不符合的将被驳回或撤销登记。
登记不再只是"交图纸走流程"——得先把"独创性到底在哪"讲清楚,并且经得起事后核查。
四、还有两条程序性变化
撤销与复审更完整了。 第三十条新增:任何人发现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第三十一条补充,登记被撤销的,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请求复审(第二十九条)。
权利恢复有了明确时限。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请求恢复。但要注意,该恢复不适用于第十七条(保护期)与第二十六条(两年登记窗口)——这两个期限过期就是彻底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