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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修订(二):独创性声明成为必备材料

2026年10月2日约 4分钟OZCHINA 编辑部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必备材料与独创性声明的三项填写要求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必备材料与独创性声明的三项填写要求

一、独创性声明成了必备材料

这一篇讲登记的第二个变化——它对准备材料的影响最直接。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前两项是原有要求,独创性声明是本次新增的。已投入商业利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二、独创性声明不是走过场

新增的这一项要求不低。第二十四条: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布图设计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在声明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材料构成与独创性声明的三项要求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材料构成与独创性声明的三项要求

两条合起来,逻辑很清楚:图样要能把独创性"显示出来",声明要能把它"说清楚"。

而且它的作用不止于审查。修订后的第三十四条明确: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以登记的复制件或者图样所显示的为准,独创性声明可以用于解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就是说,这份声明同时是将来主张权利、解释权利范围的依据——写实写具体,既为过审查,也为好维权。

四、真实性要求被提到了前台

与独创性声明配套的,是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应当以真实创作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这一条还延伸到了事后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过渡办法规定,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对已提交的申请在初步审查、复审中、对已登记的布图设计在依职权撤销程序中,都要依照第二十条审查,不符合的将被驳回或撤销登记。

登记不再只是"交图纸走流程"——得先把"独创性到底在哪"讲清楚,并且经得起事后核查。

四、还有两条程序性变化

撤销与复审更完整了。 第三十条新增:任何人发现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第三十一条补充,登记被撤销的,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请求复审(第二十九条)。

权利恢复有了明确时限。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请求恢复。但要注意,该恢复不适用于第十七条(保护期)与第二十六条(两年登记窗口)——这两个期限过期就是彻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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